“检察蓝”守护“舌尖上的安全”丨教育整顿·为民实事
食品安全宣传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是保障民生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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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检察蓝”如何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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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至2021年6月,乐清市检察院共立案办理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4件,其中办理民事公益诉讼3件,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件,达成诉前调解2件;办理行政公益诉讼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1件,行政机关回复率100%,且全部履职整改到位。
聚焦食品领域公益损害突出问题
积极回应百姓的需求
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及进口食品
2020年8月,乐清市检察院针对百姓关注的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及进口食品的食品安全问题,对全市超市、商店进行排查,实地走访后,发现部分商超未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未对食品名称、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重要信息进行公示,仅仅标注了食品品名和价格。
经过调查后,乐清市检察院通过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履行对食品标签标志的监督管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部门对食品标签标志不规范的商超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并加大检查整治力度,进一步规范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及进口食品标签标志问题。
冷鲜(冻)禽食品销售
2021年2月,乐清市检察院先后走访乐清城区范围内多家销售冷鲜(冻)禽食品的大型商超,通过对商超内冷鲜禽的销售区域和冷冻仓库进行查验,发现乐清城区三家大型商超存在冷冻仓库温度不达标、无温度记录、标识不规范等情形,遂督促相关部门加强对冷鲜(冻)禽交易的监督管理,防范因流通环节不规范而产生不合格冷鲜(冻)禽食品,进而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身体健康,切实维护百姓餐桌上的安全,实现了源头阻断、精准防控。
促进行业规范管理
切实维护食品生产经营秩序
自动售货设备
自助售货设备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零售模式,在给消费者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食品药品安全隐患。
2020年9月,乐清市检察院经调查发现,乐清市区多处重要公共场所的自动售货设备存在未按照法律规定在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的情形,若发生纠纷,这些问题使得消费者难以主张其合法权益,有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乐清市检察院通过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促自动售货设备“持证上岗”、“持证经营”,清除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盲点。
相关部门于同年10月至12月在乐清市域范围内开展自动售货机专项整治行动,加强食品自助售货设备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食品经营主体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行业禁止“黑名单”
根据相关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020年9月,乐清市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三名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未被纳入食品生产从业禁止“黑名单”,故向相关部门发送检察建议,督促履职,确保食品领域从业禁止制度得以落实,切实维护市场从业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该部门于同年10月,立即将三人的信息录入浙江省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市场准入-综合监管-限制投资人模块予以限制。
积极探索食品安全
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
2020年8月,乐清市检察院对因非法销售织纹螺的违法者除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的追责功能,对侵权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承担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鉴于现阶段食品安全领域开展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尚处于探索阶段,召集专家学者就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法律依据、具体金额确定以及赔偿金去向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形成一致意见。
2020年10月,乐清市检察院与侵权人达成诉前调解协议,侵权人自愿支付惩罚性损害赔偿金8360元,购买食品类宣传品交给公益代表方用于宣传使用。通过加大食品安全违法成本,对侵权人及潜在违法者产生震慑与警示作用。
下一步,乐清市检察院将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作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重要方向和着力点,聚焦群众关心关切的食品安全问题,持续深入推进食品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通过高质量的食品安全检察工作,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老百姓的生活离不开一日三餐
离不开五谷杂粮
离不开肉蛋菜蔬
食品安全,人人有责
守护好人民群众的“米袋子、菜蓝子”
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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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卢敏 编辑丨李紫嫣 郑佩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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